湖北文理学院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学校各级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规范领导干部离任交接行为,保持工作连续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湖北文理学院章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学校机关单位(部门)、二级学院、直附属机构及科研机构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
第三条 领导干部在任期届满或任期内调任、转任、免职、退休、辞职以及其他原因不再担任本单位(部门)领导职务后,为保障工作延续性,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第四条 领导干部离任交接的主要事项和内容:
(一)任职期间主要工作思路、工作目标、推进措施、进展情况以及相关工作资料台账(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
(二)任职期间工作体会、工作经验以及注意事项。
(三)已确定开展但尚未开展或近期准备开展的重要工作。
(四)正在开展尚未完成的重点工作等。
(五)离任领导干部个人保管及使用的公物。
(六)其它需要说明的公务事项。
第五条 干部离任交接工作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进行,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单位(部门)主要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离任交接时,由组织部具体协调组织;其他副职领导干部离任时向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交接,或在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组织下,向接任领导干部交接。
第七条 离任交接具体要求:
(一)离任交接手续一般应当在离任领导干部接到组织部交接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领导干部离任前,应根据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内容, 填写《领导干部离任交接书》,对特殊事项,应专门写出书面说明。
(三)《领导干部离任交接书》一式4 份,经交接双方和交接组织方确认签字后,交接双方、单位各存 1 份,报组织部备案 1 份。
(四)党委组织部负责领导干部交接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八条 对离任交接未尽事宜,离任者应积极配合接任者共同完成;接任者应主动承担离任者未完成的工作,处理解决过去的遗留问题,决不能“新官不理旧账”。
第九条 离任领导干部对移交事项及有关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应交未交事项或移交资料失真的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交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在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领导干部离任前违规违纪问题,由离任领导干部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对调离学校者,人事部门应得到组织部门确认工作交接完毕通知后,方能为其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二条 离任领导干部应当主动办理交接手续,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交接手续或交接不清的,由党委组织部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因未办理交接手续或交接不清影响工作的,应追究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共湖北文理学院委员会组织部负责解释。学校副处级以下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交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