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文理学院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章程
作者:佚名   发表日期:2016-05-30 10:41:07   访问人数:  访问权限:党建专题
湖北文理学院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湖北文理学院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以下简称知联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知联会是中共湖北文理学院委员会领导的,以党外知识分子代表人士为主体自愿组成的,具有统战性、知识性、服务性和联谊性的学校内部社会团体。知联会是党联系党外知识分子的桥梁和纽带,是开展党外知识分子统战工作的重要载体,是党外知识分子之家。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大发展理念,加强学校党委与党外知识分子之间的联系,进一步促进党外知识分子之间的团结、交流与合作,充分发挥优势和作用,培养和造就一支综合素质较高、参政议政能力较强、与党真诚合作的党外知识分子队伍,为地方经济建设和学校改革发展服务。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本会的任务是:
1、学习教育。学习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统一战线理论政策,加强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自信、道路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2、培养人才。发现和培养一批政治上坚定、专业上突出、群众中认同的优秀人才。为优秀人才成长创造条件、搭建平台,锻炼和提高其综合能力,为统一战线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人才支持。
3、建言献策。鼓励会员结合自身专业建诤言、献良策。组织开展考察、专题调研等活动,汇聚集体智慧,形成高质量的报告建议,为地方建设和学校发展科学决策提供参考。
4、服务社会。关心社会发展、关注民生、履行社会责任。结合实际组织开展科技服务、文化宣传、扶贫济困等社会公益活动,展示党外知识分子的良好形象。
5、联谊交友。密切联系党外知识分子,充分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开展丰富多彩的联谊交友、学术交流等活动,促进交往交流,密切感情、增进友谊,共同建设党外知识分子之家。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组成。会员以本校党外知识分子为主体。
第六条 加入本会的条件:
1、具有博士以上学历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及相当的专业技术职务,并在从事的专业领域中有一定影响和代表性的党外知识分子,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学历条件;
2、担任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党外知识分子;
3获学校及市局级以上表彰的优秀工作者、劳动模范,或在本学科、本职业领域内有特殊贡献的党外知识分子;
4、担任省市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在其他人民团体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外知识分子。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者,本人政治素质好,具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承认本会章程,热心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事业的党外知识分子,均可申请入会。
第七条 入会程序:
1、有关组织、部门或其他会员推荐;
2、本人申请;
3、填写《湖北文理学院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会员申请登记表》;
4、经会长会议研究,交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
1、有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2、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有对本会工作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4、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2、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3、关心、支持本会工作,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4、广泛团结党外知识分子,为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服务;
5、向本会推荐优秀党外人才。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提交正式书面申请,经会长会议研究,报理事会审批。
会员如果一年内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因工作需要辞职、调离本校的会员也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二条 本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及其他专项活动报告;
4、审议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须有二分之一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占会员人数的15%左右。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负责章程的解释工作。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成员9人,从中选举会长1名,副会长2名,秘书长1名。由会员大会等额选举产生。参加选举的会员必须超过会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方可进行选举。经到会会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为当选。其候选人经学校统战部等有关部门推荐、民主协商产生,并报经学校党委审定。
第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政治素质好;
 2、对社会有积极贡献和在其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热心本会工作,作风民主,善于团结协作,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组织实施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会议的决定、决议;
3、组织协调本会内部机构开展工作;
4、提名本会内部机构负责人候选人人选,提交理事会决定;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一条  本会可以邀请校党委组织部、统战部、人事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本会顾问,并参加各种活动,向本会推荐会员,支持本会开展活动。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湖北文理学院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