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组发[2013]15号
湖北文理学院学生党建工作
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评选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具有国际视野、中国情怀、时代特征和卧龙品格的学生精英,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进模范作用,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范围:
(一)优秀学生党总支的评选对象为全校的学生党总支。
(二)优秀学生党支部的评选对象为全校的学生党支部。
(三)优秀学生党员的评选对象为全校的学生正式党员
第三条 评选项目及名额:
学校设立“优秀学生党总支”、“优秀学生党支部”、“优秀学生党员”评选项目,名额为:
(一)优秀学生党总支评选名额不超过全校总数的30%;
(二)优秀学生党支部的评选名额不超过各院学生党支部总数20%;
(三)优秀学生党员的评选人数不超过各院学生正式党员总人数的10%。
第四条 评选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按时报到注册;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评选学年度精读书籍不少于5部(其中学校推荐书目不少于3部);
(六)评选年度参与义工服务活动时间在20小时以上;
(七)健康状况良好,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及以上等级。
第五条 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一)支委成员符合基本条件;
(二)成立时间在半年以上的学生党总支、学生党支部;
(三)党支部机构与制度健全,认真贯彻实施《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及校党委有关文件精神,解放思想,与时俱进;
(四)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支部工作中能够充分发扬民主,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支部活动能广泛吸纳群众参与,并产生良好的反响。能具体指导和帮助团支部、班委会开展工作。党员学习刻苦,党支部全体成员在各类学科竞赛、创新创业、校园活动和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较好成绩;
(五)加强党支部自身建设,党支部工作制度规范,措施扎实,活动正常。积极开展生动活泼的党员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严格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总要求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六)坚持民主集中制,支部团结协作、作风正派、领导有力、乐于奉献,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得到广大党员和学生的拥护;
(七)所属党支部党建工作有特色有亮点,成效显著,充分发挥党员积极性、创造性,积极探索和创新党支部工作的新方式、新模式,取得良好成效。
第六条 优秀学生党员评选条件:
(一)符合基本条件;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三)模范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积极参加党组织活动,出色完成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主动承担社会工作,积极组织参与义工服务活动,乐于奉献,出色地完成了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严于律己,坚持原则,同消极腐败现象和不良行为作坚决斗争。牢记党的根本宗旨,密切联系群众,充分发挥党员联系青年学生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五)德智体美综合素质全面发展,学习成绩优良,在各类学科竞赛、创新创业、校园活动和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较好成绩。
第七条 评选时间。
每学年评选一次。原则上在每年6月组织评选,在“七一”建党节时进行表彰。
第八条 评选程序及奖励:
(一)优秀学生党总支由各学院党委推荐,党委组织部和学生工作部组织评选。推荐应有事迹材料。
(二)优秀学生党支部和优秀学生党员由各学院党委进行组织评选,经公示后报党委组织部和学生工作部发文表彰。
(三)学生工作部负责印制荣誉证书,各学院党委负责为优秀学生党员获得者打印荣誉证书,并报党委组织部和学生工作部审核盖章后颁发。
第九条 优秀学生党总支获奖数量作为学校对二级学院学生工作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和学生工作部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中共湖北文理学院委员会组织部
中共湖北文理学院委员会学生工作部
201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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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文理学院委员会组织部 2013年10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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