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文理学院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履职尽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佚名   发表日期:2016-03-08 09:12:12   访问人数:  访问权限:政策文件

湖北文理学院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

履职尽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要求,推动学校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履职尽责、干事创业,加快推进 建设地方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综合性大学奋斗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参照《湖北省属高校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履职尽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履职尽责管理以事业发展、部门(单位)职能、领导班子职责和领导人员岗位职责为依据,以承担的任期目标和年度任务为基础,以年度工作项目为载体,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实干实事实绩的考核评价,强化结果运用,促进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清廉为官、事业有为”,促进各单位部门积极作为,勇于创新,争创一流。

第三条 实施履职尽责管理,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以实干论实绩、从实绩看德才、凭德才用干部。

第四条 实施履职尽责管理,必须健全和落实领导班子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领导体制,明确分工和岗位职责,构建主体明确、责任分明、任务清晰的责任体系。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履职尽责的管理。

第六条 学校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履职尽责管理工作在党委领导下,由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

第二章 确定年度工作项目清单

第七条 明确目标任务。坚持目标导向、功能职责导向、问题导向,在履职尽责任期目标任务基础上研究提出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确保工作任务全覆盖。

(一)突出目标导向。对照国家和湖北省深化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的总要求,对照建设地方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综合性大学奋斗目标和学校确定的年度工作任务,研究确定各单位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应承担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

(二)突出功能职责导向。对照高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的核心功能,对照单位(部门)在学校整体工作中承担的主要任务和领导人员岗位职责分工,研究确定各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应承担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

(三)突出问题导向。对照学校和单位(部门)自身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师生反映的突出问题,研究确定各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应承担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

第八条 拟定年度工作项目清单。各单位部门根据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年度工作目标任务,集体研究制定领导班子年度履职尽责工作项目清单和领导人员年度履职尽责工作项目清单。

(一)根据工作目标任务,从领导班子职责等方面研究确定领导班子年度履职尽责行政工作项目清单,明确每一个工作项目的项目名称、目标任务、工作措施、责任主体和完成时限。

(二) 根据领导班子成员岗位职责分工、领导班子年度工作任务,研究确定领导人员年度履职尽责工作项目清单(包括“一岗双责”工作项目,下同),明确每一个工作项目的项目名称、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完成时限。

第九条 工作项目清单审核和备案。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年度履职尽责工作项目清单由各单位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集体研究、并报分管(联系)校领导审定后,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项目实施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工作项目或领导人员岗位变动、分工调整的,应相应调整项目清单内容,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条 年度工作项目清单公示和承诺。各单位部门将两个清单以适当形式在校内进行公示和承诺,接受师生员工监督。

第三章 年度考核评价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评价工作在每年的年底至次年初组织实施。与学校二级单位年度目标考核统筹进行。

第十二条 组织考核评价。学校组织考核组,对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年度履职尽责情况进行考核评价。一般采取下列形式进行:

(一)履职尽责情况公示。考核工作启动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履职尽责情况,应在校内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公示。

(二)述职述廉。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对照年度工作项目清单,在单位(部门)教职员工大会上述职述廉。其中,领导班子应报告工作项目完成情况和履行党建工作主体责任情况,领导人员应报告工作项目完成情况和个人思想情况、履行“一岗双责”的情况。

(三)查阅资料。对照年度工作项目清单,查核反映工作项目论证决策过程的资料,重点分析调研论证是否充分,决策是否依法、民主、科学;查核反映工作项目推进落实过程的资料,重点分析组织协调能力、担当精神、工作作风和解决突出问题等情况;查核反映工作项目实际成效的资料,重点印证工作思路是否正确、项目决策是否科学和推进落实是否有力等情况,对每个项目逐一列出正向、反向评价意见。

(四)个别访谈。组织工作项目的组织者、参与者及其他相关人员,对照年度工作项目清单逐项进行评议,客观梳理正、反向评价意见;对照工作项目实施过程和相关评价要素,对领导人员工作能力、担当精神、实干作风等情况进行评议,客观梳理正、反向评价意见;对照工作项目完成情况和相关评价要素,对领导人员政治品德和干事创业等情况进行评议,客观梳理正、反向评价意见。

(五)群众评议。组织工作项目的执行者、参与者、服务对象,特别是学校教职工中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分别对工作项目进行评议,客观梳理正、反向评价意见。

(六)领导评价。学校领导分别对中层领导班子相应工作项目逐项进行评价,并对领导班子成员的政治品德、履职尽责、干事创业情况进行评价。

(七)形成考核评价初步意见。梳理汇总查阅资料、个别访谈、群众评议、领导评价等情况,形成领导班子政治表现、履职尽责、干事创业、运行状况和党风廉政建设等情况的正向和反向评价意见清单,形成对领导人员德、能、勤、绩、廉等情况的正向和反向评价意见清单。

第十三条 综合分析研究,提出综合评价意见。党委组织部会同相关部门,对学校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履职尽责考核评价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对各中层领导班子政治表现、履职尽责、干事创业、运行状况和党风廉政建设等情况的综合评价意见,对领导人员德、能、勤、绩、廉等情况的综合评价意见。

第十四条 综合分析研判。根据综合评价意见,结合日常考核情况,研究提出加强中层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建设、纪律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的意见建议,形成领导班子反馈意见清单;研究提出领导班子成员选、育、管、用的意见建议,形成班子成员反馈意见清单。

        第四章 考核评价等次评定

第十五条 中层领导班子履职尽责年度(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领导人员履职尽责年度(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的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十六条 年度(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领导班子和党政正职当年度和任期履职尽责考核评价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一)领导班子贯彻落实执行中央、省委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的;

(二)除因不可抗力外未完成主要年度(任期)主要目标任务的;

(三)领导班子成员因发生严重违法违纪案件被国家司法机关、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处理处罚过的;

(四)因违规决策或决策失误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出现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

(六)班子内耗严重,严重不团结的;

(七)其他上级认定的情形。

第十七条 年度(任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领导人员履职尽责考核评价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一)除因不可抗力外未完成年度(任期)主要目标任务的;

(二)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决策失误或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

(三)受到上级和学校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

(四)其他上级认定的情形。

第五章 考核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坚持全面统筹、综合运用、严格奖惩,将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履职尽责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加强中层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依据,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收入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确定年度考核等次。党委组织部依据履职尽责考核评价结果,研究提出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年度考核等次建议,报党委审定。

第二十条 优化班子配备。根据履职尽责管理情况,对发现有苗头问题、倾向性问题的领导班子,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的意见建议,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提醒;对运行不协调、整体功能不强的领导班子及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培养教育干部。对表现优秀、实绩突出的领导人员,以适当形式通报表扬;对能力素质、工作经验等方面存在问题的领导人员,有针对性的进行教育培训;对工作作风、精神状态等存在明显问题的领导人员,及时谈话提醒、函询和诫勉。

第二十二条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人员。对具有省委《关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实施意见》第五条所列情形、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人员,分别采取调离岗位、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

第二十三条 严肃追责问责。对具有省委《关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实施意见》第四条所列情形、需要问责的领导人员,分别采取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六章 纪律要求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部门应按照要求,认真抓好履职尽责管理各项工作的落实。如实提供相关信息资料、反映真实情况,配合做好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履职尽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参加考核的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道正派,严守纪律,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事。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